


2018-03-13 11:26:46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合理開發頁巖氣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強環境風險防范,促進四川省頁巖氣開采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所稱的頁巖氣開采是指頁巖氣鉆井、壓裂、采氣、集輸等活動。
(三)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適用于四川省境內頁巖氣開采的管理、設計、建設、生產、科研等領域。
(四)頁巖氣開發規劃應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結合涉及各市(州)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環境承載能力,按照生態紅線和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合理確定頁巖氣勘探開發的限制區域和禁止區域,明確頁巖氣開發的關鍵性制約因素,提出優化頁巖氣開發的布局、規模、工藝、建設時序等建議,明確預防和減緩不利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
(五)頁巖氣開發建設項目鼓勵從區塊整體化開發角度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結合開發區域地質條件和敏感點分布,優化施工和生產工藝,統籌各種末端治理措施(包含各種移動式設備),全面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和環境風險。已完成環境影響評價的區塊開發建設項目包含的單井、平臺、集氣站、脫水站、管道或道路等工程,不再重復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六)頁巖氣開采應堅持保護優先、依法合理開發的原則,氣田整體開發與優化布局相結合,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重。合理規劃頁巖氣平臺與地面工程設施布局,減少占地,因地制宜進行生態恢復與建設;提高頁巖氣開采清潔生產水平,在適當區域大力鼓勵環境友好型鉆井液代替油基鉆井液鉆井,提倡使用環境友好壓裂液體系,使用先進壓裂技術,提高壓裂返排液重復利用率,減少清水取用量;鼓勵企業對廢水基鉆井液、廢油基鉆井液、油基巖屑實現綜合利用;鼓勵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實用技術的研發與應用。
(七)在生態環境敏感區開采頁巖氣,開采前應充分論證其選址合理性,客觀評價其生態環境影響,開發、建設及運營過程中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開采后應全面履行生態環境恢復義務,及時恢復自然生態環境。
二、選址要求
(一)頁巖氣開采區域和單體建設項目選址布局應避開人群聚集區,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合理確定環境防護距離;選址應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頁巖氣產業發展規劃和生態環境功能區劃。
(二)頁巖氣開發作業不得進入四川省生態紅線規定的禁止開發區域、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一級及二級保護區以及文物保護單位等依法劃定的需要特殊保護的環境敏感區。因工程條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確需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以外范圍、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開發建設的,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對其選址、建設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生態保護措施及風險防范措施等做充分論證。
(三)在巖溶區從事頁巖氣開采活動,應結合區域水文地質和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條件,充分論證其選址合理性。鉆井通過淺表巖溶層時,宜采用氣體鉆或清水鉆工藝,以確保巖溶區水環境安全。
三、水污染防治
(一)頁巖氣開采項目應開展水資源環境論證,取用地表水應優先保證生態用水、生活用水和農業用水。
(二)頁巖氣鉆井應使用先進鉆井技術,減少單井用水量;因地制宜,實施廢水重復利用,提高水資源的重復利用率。
(三)鉆井廢水和壓裂返排液應優先進行回用,平臺鉆井廢水回用率、平臺或區域壓裂返排液回用率均應達到85%以上。無法回用的,應采取就近處理原則,減緩廢水轉輸過程中的環境風險。區域有集中處理條件的,可納入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處理,并確保進廠廢水水質滿足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要求;區域無集中處理條件的,在確保區域地表水環境質量及用水安全的前提下,可自行處理達相關標準后排放,其中,對氯化物的管理可以參照《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中的有關規定。采取回注方式處理壓裂返排液,應充分考慮其依托回注井的完整性,注入層的封閉性、隔離性、可注性,以及壓裂返排液與注入層的相容性,確保環境安全。依托的回注井相關手續須齊全,運行監控管理制度須健全。
(四)回注廢水應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在回注井及周邊設立地下水監測井,開展地下水監測,防止廢水回注對地下水環境造成污染。
(五)鉆井廢水、廢棄鉆井液、壓裂返排液等廢水或廢液的收集、貯存、處理處置設施和場所應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采取防滲措施,并定期開展跟蹤監測。
四、固體廢物處置及綜合利用
(一)頁巖氣開采產生的固體廢物應實行全過程管理,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并對其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處置。
(二)頁巖氣開采產生的固體廢物可采用集中或撬裝化的處理方式,并按相關要求辦理環保手續。集中處理設施的數量、服務半徑、處理能力等應根據區域開發建設情況合理規劃布局。
(三)氣體鉆井、水基鉆井液鉆井、油基鉆井液鉆井等鉆井作業應全程采用巖屑不落地工藝對鉆井巖屑進行分類收集、儲存和轉運。
(四)水基巖屑應首先進行固液分離,降低含水率,回收其中的液相并重復利用,剩余固相優先考慮資源化綜合利用,同時加強其暫存、預處理、轉運等過程的環境管理,避免二次污染。外送加工利用水基巖屑,應符合接納企業對原材料的質量和規格要求,同時接納企業應具有相關環保手續;企業自身加工利用水基巖屑,應符合國家行業技術政策和相關環保要求;利用水基巖屑加工制作成產品外售,應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無害化填埋水基巖屑,其填埋場所應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的相關規定。
(五)油基巖屑應首先進行再生利用,回收其中的基礎油和油基鉆井液并重復使用;回收基礎油和油基鉆井液宜采用離心、熱脫附、萃取、洗凈分離等工藝技術。
(六)油基巖屑處置后的產物若符合相關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且符合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質量標準的,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按照相應的產品管理,除此之外,均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標準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過程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控制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避免和減少二次污染。對產生的二次污染,應按照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進行治理。
(八)固體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設施和場所應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采取防滲措施,并定期開展跟蹤監測。
(九)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轉移危險廢物的(向縣內本單位轉移除外),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五、大氣污染防治
(一)重視并做好油基巖屑暫存、轉運和處理處置過程中異味的控制。
(二)壓裂柴油動力機組燃油廢氣排放應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六、噪聲污染防治
(一)優先使用網電,采用低噪聲設備,宜在柴油機和發電機上安裝高效消聲設備,從源頭上降低噪聲。
(二)合理安排壓裂作業時間,壓裂作業施工宜在晝間進行。在壓裂及測試放噴階段,針對噪聲超標的居民點,應采取功能置換、設置隔聲屏障、安裝通風式隔聲窗或臨時撤離等措施,減輕和控制噪聲對其的不利影響。